昆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防范“烂尾楼”
近日,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明确了预售资金监管额度以及预售资金的归集、支取和使用等。
根据通知,监管部门和监管银行聘请造价咨询机构,根据商品房项目建设工程造价、施工合同金额、项目交付条件等因素,核算确定商品房项目自预售形象进度至竣工交付所需资金额度。在核算的资金额度基础上上浮20%,作为商品房项目的预售资金监管额度。全装修项目应将装修工程费用计入监管额度。
预售资金进入监管账户后,监管额度内的资金,按照项目主体结构封顶、竣工验收备案、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等节点释放可使用资金额度。只能用于支付项目竣工交付所需的建设工程款、建筑材料设备款等款项,不得用于支付任何借(贷)款本息、土地款、营销费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员工工资等其他款项。
监管额度内的资金,在商品房项目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商业银行不得擅自扣划;设立子公司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集团公司不得抽调。超出监管额度以外的资金,房地产开发企业可自行提取使用,优先用于本项目建设及偿还项目贷款。
监管账户内资金未达到剩余工程建设节点用款额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支付建设工程款、建筑材料款、设备款出现困难,存在引发社会矛盾风险隐患,确需使用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支付相关费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管委会)申请并承诺限期补足监管额度资金。经属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同意,可依申请拨付使用。
项目存在停工缓建、逾期交付或较大逾期交付风险等重大风险隐患,且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冻结的预售监管资金外无其他可用资金用于保交楼的,可依据政策申请使用冻结的预售监管资金用于支付建设工程款、建筑材料款、设备款等建设所需资金。
监管银行加强对商品房预售资金流向、流量的监控,实时将监管账户收支情况等信息推送至昆明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系统确认购房人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或一次性付款足额到账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方可进行网签备案。
为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购房人在缴纳购房款前应当核对监管账户信息,按规定将购房款直接存入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销售现场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监管银行、监管账户、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监管账户,并通过附件方式载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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