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在本村,拆迁办说我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合理吗?

户口在本村,拆迁办说我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合理吗?

今天有人向小编咨询,他们家拆迁了,补偿安置过成中安置人口认定出现了问题,主要是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下面小编以这位朋友的咨询为例为大家讲述相关的法律规定。

张三(化名)所在甲村发生了征收,张三原是乙村村民,2007年其父亲与张三继母结婚,于是将户口迁移到甲村。2016年张三也将户口迁到了甲村,2020年3月份甲村被宣告纳入征收范围,经过初步的入户调查,拆迁办认定张三不具有甲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因为没有通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张三是否真的没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事关村民能否参与土地补偿款的分配、能否获得补偿安置等,近年来由此引发的案件不断增多,但现行法律没有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系统规定。那么到底应该如何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呢?

2016年12月26日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第四部分第十条指出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此后,各地相继针对该条制定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但是仍然有些地方没有制定。

司法实践中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第一,具有本地户籍。户籍作为认定的形式要件,但不是唯一标准;第二,是否实质上在该地生产生活,即在本村形成了固定的生产生活;第三,在本村有承包地,以承包地作为生活来源。比如退休人员虽然户籍在此处,但领取退休工资,不以承包地作为生活来源。总之,就是要从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具有的特征来衡量分析是否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不过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村民不等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口不是衡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唯一标准。户口在本村就属于本村村民,但是不一定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比如,有些空挂户人员,虽然是村民但是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具体到本案中,张三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是否在本村实际生产生活居住?(2)张三所在县是否有明确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程序,如果有本村是否严格按照规定实施?(3)如果没有严格按照规定实施,程序不符合规定,张三可以提出异议。小编提醒大家注意,村民会议作出的决议,制定的自治章程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来源:沈玉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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