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到期未返还土地 起诉后 对方提出和解并达成和解协议

  

  【基本案情】

  李先生等人系广东A市B村自然村村民。在1997年第二轮土地承包中,依据国务院的相关政策规定,A村将共计约942亩的全部耕地发包给所有社员,李先生等人也因此获得相应的承包地。承包期限自1998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共计30年。2001年11月,农艺公司与B村村委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将B村的全部耕地租给被告用于农业生产。当时约定租期为10年,租金为900斤稻米/亩。2011年11月,农艺公司的土地租赁合同到期。按照约定,农艺公司在合同到期后即应返还李先生等人的相应承包地,但实际上其并未返还且仍然强行占用承包地,并强行使用长达四年之久,为此,李先生等人联系到了北京凯诺律所的贾启华主任,希望在贾启华主任的帮助下可以挽回损失。

  【办案掠影】

  经过对案件情况的梳理,贾启华主任起草了诉状,请求农艺公司返还李先生等人的承包地,并对李先生等人的损失进行弥补。贾主任提出,作为李先生等人承包的土地,农艺公司在租赁期限已届满的情况下,未按合同规定返还承包地,而是强行继续占有承包地,因此,农艺公司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李先生等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并赔偿李先生等人因农艺公司强行占地给其造成的损失。经过法院审理,最终法院采纳了贾主任的意见,判决农艺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李先生等人的承包地予以返还。然而,农艺公司依旧未返还李先生等人的土地,对于李先生等人因承包地被占用而无法耕种造成的损失,农艺公司也一直未赔付。

  为此,贾主任启动执行程序,请求法院按照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判项内容返还承包地。法院立案后,根据判决对承租的土地进行现场勘查,由于此次案件涉及的人数众多,法院也相当重视,出于对社会稳定大局的考虑,法官也多次进行了摸底工作。在执行过程中,农艺公司提出和解的意愿,经李先生等人的商量后,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

  【法律法规】

  《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

  第三十二条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明确规定:

  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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