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化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住建局、盐南高新区住建局,市各有关单位:
截止4月16日,全市今年已发生建筑施工类事故5起,死亡5人,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形势异常严竣。按照市领导深入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严控较大事故,压降一般事故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责任企业和人员处罚的意见》《关于加强全省建筑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若干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自发文之日起,凡在我市范围内发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将实施严格的责任追究,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及时通报批评
凡在我市范围内发生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对相关责任企业和个人,第一时间内通过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予以通报。
二、严格责任追究
(一)一般事故责任追究
1、停止施工企业招投标180日、监理企业招投标60日。
2、提请发证部门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60日。
3、发生1人、2人死亡事故的,分别提请发证部门暂扣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合格证6个月、1年,暂扣总监理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业务培训合格证书3个月、6个月。
(二)较大事故责任追究
1、停止施工、监理企业招投标1年。
2、提请发证部门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90日。
3、提请发证部门吊销 “三类人员”安全生产合格证,暂扣总监理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业务培训合格证书1年。
(三)重特大事故责任追究
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依照相关法规从严从重处理,并严格追究有关企业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实施联合惩戒
(一)以上所述责任企业和个人的各类责任追究自通报之日起计算,在各类证书暂扣期内,不得从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证书吊销后,一年之内不得申领。
(二)以上追责措施与行政处罚同步执行,有关企业和责任人的经济处罚按上限执行,相关违规行为依法认定为失信行为,严重的记入“黑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三)凡在建设过程中发生一般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工程项目,取消该项目和相关责任企业和个人参加各类评优评奖资格。
(四)依照建筑业企业和监理企业资质管理相关规定,对建筑施工、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事项,自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发生过一般以上安全事故的,不予批准。发生过重或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资质许可机关应自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之日起,降低建筑施工、监理企业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特此通知。
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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