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修订疫情期间房产政策 释放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
4月3日,沈阳市房产局等部门对《沈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保障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进行了修订,并将有序释放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
关于土地出让金缴款时间,措施指出,自辽宁省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2020年1月25日)起直至三级响应期结束,疫情响应之前和响应期间成交地块,首付款按成交确认书约定执行,余款(含分期利息)缴款时间在响应期间的,可延期至三级响应期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企业应承担延期缴纳产生的分期利息,延期缴款期间不计入违约期。缴款时间在疫情响应之前且已产生违约责任的,1月25日至三级响应期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不计入违约期,但不包含首付款逾期违约。土地交付时间根据缴款到位时间相应顺延。对于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期交地的,疫情响应期间均不计入违约期。此规定在疫情响应期结束后自行废止。
关于延期交付房屋,措施指出,对于受疫情影响造成延期交付房屋的,不作为违约责任,给予2个月的续展期:房地产企业与购房人在疫情响应之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房屋交付日期在疫情期间的,续展期从三级响应期结束之日起计算;合同中约定房屋交付日期在三级响应期结束之后的,续展期从合同中约定房屋交付之日起计算。购房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关于税费支持,措施指出,因疫情影响,房地产企业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企业申请,报税务部门批准可延期缴纳,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符合《关于印发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辽人社发〔2020〕7号)规定标准的房地产企业,可按规定时限减免社会保险费,并执行缓缴相关政策措施。
关于有序释放预售监管资金,措施指出,自通知发布之日起,现有商品房预售监管项目沉淀(应留存)的监管资金提前释放10%,企业可在今年6月底前提取,新增项目继续执行原办法。
(责任编辑:杨昊岳)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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