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耕地污染防治办法》9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来源:呼和浩特新闻网
呼和浩特新闻网7月14日讯 (记者 栗溶) 7月14日上午,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从耕地污染防治管理体制、耕地污染防治具体措施、建立并实施分类管理制度、污染耕地的禁止性行为规范、监管部门责任等五个方面对就《呼和浩特市耕地污染防治办法》的具体条款规定进行解读,并就新闻媒体记者相关提问进行了现场解答。
记者从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近年来,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环境保护立法,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依靠制度、依靠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不断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使立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人民。新制定的《呼和浩特市耕地污染防治办法》与去年的再生水利用、大气污染防治等“小切口”立法,共同形成了呼和浩特市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的法治保障网,以法治助力打好、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
《呼和浩特市耕地污染防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0年4月28日,经市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20年6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将于2020年9月1日正式实施。在立法调研过程中,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抓住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分层次邀请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立法咨询顾问、基层立法联系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农民代表、民营企业代表等召开21次座谈会,征集到269条建议,创下了市人大常委会近些年来立法调研时间最长、座谈讨论次数最多、征求意见范围最广的记录。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蓝峰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说:“该《办法》第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将耕地按污染程度分为三个类别进行管理。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耕地作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耕地作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耕地作为严格管控类。分别对不同类别的耕地采取相应的措施,进一步减少耕地污染。与此同时,《办法》第十九条、二十条对非法使用肥料、农药、农用薄膜,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向永久基本农田施用砂砾等行为设置了禁止性规定。以法的强制力保障耕地不受污染。此外,《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耕地污染防治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副市长云新明在发言中表示,全市上下要充分认识《办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切实把耕地污染防治责任扛在肩上、抓在手上,全面压实各级党委、政府耕地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坚决打好净土保卫战,推动耕地污染防治工作落到实处、见到实效;要认真组织开展《办法》的学习宣传;要切实抓好《办法》贯彻落实工作,法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要依法履职、密切合作,严格执法、突出重点,强化监督、落实责任,呼和浩特市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在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下,扎实工作、强力推进,积极探索依法提高耕地污染防治工作水平的机制、方法和途径,努力开创耕地保护的新局面,为建设美丽首府、生态首府作出新的贡献。
新闻发布会上,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人大农委、市农牧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回答了媒体记者的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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