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解读新规 主营医美机构不受理医保定点申请

为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权益,国家医保局近期印发《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两定办法”),对此,省医保部门对“两定办法”新规进行解读。按照新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医疗机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均被定点认定拒之门外。

什么是“两定”机构?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院)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定点药店)简称“两定”机构,是与各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药服务的医院和药店。

什么情况下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以医疗美容、辅助生殖、生活照护、种植牙等非基本医疗服务为主要执业范围的;

  ●基本医疗服务未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医药价格政策的;

  ●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医疗机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零售药店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稿源: 哈尔滨新闻网-哈尔滨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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