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被拆迁,公共设施也应该算到征收补偿款中

在小区拆迁过程中,有些小区会涉及小区的公共建筑设施,今天,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为大家分析:当小区中的这些公共设施被征收时,征收补偿款应该如何分配。

王某住在幸福小区,2017年,当地市政府要对小区进行改造,幸福小区就在这次房屋拆迁范围之内,当地政府将征收决定和安置补偿方案公告向小区居民进行公告,但是王某和居民们发现,征收决定和补偿方案中均没有提到小区的公共建筑设施,所以小区居民也就不能获得小区公共建筑设施的补偿款。于是王某和居民们便去当地政府房屋征收部门询问了事情的缘由,房屋征收部门给出的说法是,小区的公共设施并不是小区居民所有,小区居民也自然没有资格获得相应的补偿款。那么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王某和小区居民们真的不能得到小区内公共设施的补偿款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所以在通常情况下,小区内地下车库、公共停车场、物业管理房、公共健身场地、绿化草地、花坪等公共设施应该是属于小区业主共同所有,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本案中,房屋征收部门说小区的公共设施并不是小区居民所有,显然也是错误的。

另外,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的相关规定,房屋的被征收人是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小区中的公共建筑设施除了属于城镇公共部分和明示私人所有的以外,所有权应当属于全体业主,那么属于小区业主部分的公共建筑设施被征收的,征收补偿款应当归小区的全体业主所有。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先将补偿款交付给小区业主委员会,再由业主委员会进行分配。但是本案中,王某所在地区的房屋征收部门称小区业主无法得到相应的公共设施拆迁补偿款显然也是错误的。

史律师提示:遇到征地拆迁的问题,一定要注意保存、收集相关的证据和信息,避免自身处于相对被动的状态,对政府某些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委托专业律师,以期保障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情况下,更多的争取拆迁补偿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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