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住建委要求进一步加强建筑安装材料价格风险管控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防范建筑安装材料市场价格波动对建设工程合同履行带来的风险,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建筑市场计价秩序,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重庆市政府令第 307号)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安装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发承包双方主体责任
发承包双方作为建筑安装材料价格风险管控责任人,应进一步增强风险防范责任意识,在建设工程招投标及合同订立中充分考虑项目建设期间材料市场价格波动对工程造价、工期及合同履行的影响,制定合理的价格风险控制条款,明确材料价格波动风险分担原则、风险范围及调整方法,防范工程计价纠纷和合同履行风险。发包人不得采取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和幅度;承包人不得盲目压价,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证工程按期交付使用。鼓励采用施工过程结算,积极防范和化解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带来的风险。
二、共同分担材料价格风险
发承包双方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对承包人采购的主要材料、设备价格风险进行合理分担,明确价格风险幅度范围。主要材料、设备价格风险幅度在±5%以内由承包人承担,超过±5%时超过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在工程进度款支付时,可将材料、设备价格调差部分作为工程进度款一并支付。
三、合理确定可调价材料范围
发承包双方应参照本通知附件“主要材料及设备表”内容,并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确定可调价主要材料范围;“主要材料及设备表”中未列出的其他主要材料,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工程特点选择用量较大、材料费占比较高的主要材料进行确定。
四、妥善处置材料价格风险争议
合同履行期间因合同未对主要材料价格风险范围、调整方法等内容进行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当主要材料价格涨跌幅度较大时,发承包双方可参照以上原则进行协商,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协商不成的,可根据合同约定争议处理方式提请诉讼或仲裁;因工期延期或延误导致材料价格调整的,应分清发承包双方责任,由责任方承担调价风险。
五、积极引导调解材料价格纠纷
各级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主要建筑安装材料市场价格信息监测,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积极调解发承包双方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价格纠纷,引导发承包双方依法解决合同争议,切实维护建设市场稳定和健康发展。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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