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福利房归属问题,法院这样判
摘要:
【离婚后福利房归属问题,法院这样判】婚前申请的限价商品房,婚后购买并全额付款,离婚时如何分割?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在一起离婚案件中,认定限价商品房具有高度人身依附性,最终判决房产归申请人所有,并要求其支付配偶部分补偿款。
正文:
婚前申请的限价商品房,婚后购房,离婚时房子归谁?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最近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最终认定限价商品房具有高度人身依附性,判决房产归申请人所有,但同时要求其给配偶部分补偿款。
景先生在2008年以个人名义申请了限价商品房,并进行了备案。2010年12月,他与刘女士结婚。不久后,景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全额支付了47万元房款,房产登记在景先生名下。2015年,两人离婚后,刘女士要求分割该房产一半份额,折合为200万元。她认为,尽管房产由景先生出资购买,但出资行为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因此该房屋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审理后认为,限价商品房属于福利性质的保障性住房,房产的取得主要取决于申请人的资格;房屋购买价格并不直接反映房屋价值,因此案涉房屋应为景先生个人财产。最终,法院酌定景先生向刘女士支付房屋补偿款60万元。
法官指出,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双方另有约定之外,归属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离婚案件中对财产的分割,仅指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及其他财产均不在分割之列。本案中,限价商品房是福利性质的保障性住房,取得与景先生的个人资产、学历、职业等密不可分,具有高度人身依附性,因此认定为景先生个人财产。虽然房款大部分由景先生以婚前个人财产支付,但少部分由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法院综合考虑后,判决景先生向刘女士支付相应房屋补偿款。
小编点评:关于离婚后的房产分割问题,特别是涉及到限价商品房这样的保障性住房,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正如本文中的案例显示,限价商品房因其特有的福利性质和高度人身依附性,通常会被认定为申请人的个人财产。对于另一方提出的分割请求,法院会基于具体案情进行综合考量,包括购房资格的取得时间、购房时间及出资比例等因素。对于普通家庭来说,这样的判决体现了法律对于保障性住房特殊性质的尊重和保护,也为大家提供了一个参考。不过,具体到每个案件,法官都会结合实际情况做出最公平公正的判决。因此,如果大家在婚姻存续期间涉及到类似的问题,最好能够提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保障自己的权益。同时,也要注意家庭财产的合理安排和分配,避免因财产问题导致婚姻破裂甚至闹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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