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村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如何获得法律救济?
经某省人民政府批准,甲县政府对某村土地实施征收。随后,该县政府发布了《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县原国土资源局发布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明确了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以及征地补偿安置相关标准等具体事项。方案公告后,村民认为方案中征地补偿标准等部分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拟提出意见。他们应当采取何种法律途径获得救济?
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前,持有异议的,可通过听证等方式反映诉求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可见,在征收土地方案批准之前,方案本身并不会对被征地农民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因此不宜通过复议、诉讼的方式解决。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被征地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对补偿标准持有异议的,可通过复议、诉讼等方式寻求救济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则成为了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具体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依据,对被征地农民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方案批准后,“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5号)规定:“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决的,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据此,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判例,被征地农民如果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不服,应当首先向批准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可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仍不服的则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三、一些地方要求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中明确载明救济途径,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018年,浙江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征收土地公告的通知》明确,“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批后)》,应当告知对(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人民政府名称、批准文号及批准文件名称)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可以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这样的做法,直接告知群众法律救济途径,既有利于群众及时依法行使救济权和监督权,也有利于避免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和起诉期限无限期延长等问题,及时化解征地矛盾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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