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汉股份: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存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 被出具监管措施

中国网地产讯18日,京汉股份公告称,京汉实业、田汉先生于2020年6月1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关于对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公告披露称,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披露的《关于出售全资子公司股权的公告》中称交易对手方北京京台不属于关联方,股权转让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2020年4月28日公司披露的《关于出售全资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又称北京京台主要股东系公司关联公司的员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为北京京台属于公司关联方,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将按照关联交易补充履行审议程序。公司在2020年1月14日关于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不准确。

公司董事会第一次审议股权转让事项的决议时间是2020年1月10日,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时间为2020年2月4日,但通辽京汉已于1月10日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公司在尚未取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情况下,先行办理了股权过户手续,存在程序瑕疵,且公司在2020年1月14日股权转让公告中未披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事项,信息披露不完整。

京汉控股于2020年4月29日出具《关于转让通辽项目相关事项的函》,京汉控股保证“上述交易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若上述交易造成上市公司损失的,大股东将赔偿上市公司相关损失”,构成控股股东承诺。该函属于公司应通过临时报告及时披露的承诺事项,但公司迟至2020年5月12日回复深交所关注函时才予以披露,存在披露不及时,且上述承诺事项披露时未明确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等。

监管措施指出,湖北监管局决定对田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田汉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督促公司严格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强化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京汉股份表示,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湖北证监局在决定书中指出的问题,公司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深刻反思公司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按照要求做好整改工作,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责任编辑:王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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