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注意事项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相关单位:

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以及《关于开展2021年度市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宿建房【2021】2号)等文件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含代理、居间、租赁、评估、咨询、策划,通过互联网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应当依法在本市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或分支机构、加盟机构,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应当包含“房地产信息咨询、二手房买卖服务”等内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加盟机构均应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我中心办理备案登记,取得宿迁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加盟机构每年备案一次,之前已办理备案登记的经纪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加盟机构,现仍需按照上述文件要求办理备案登记。三、已取得营业执照超过30日,且未在2021年3月15日前到市房地产业发展中心办理备案手续的经纪机构,其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房屋交易、房屋租赁备案、存量房资金监管等业务的,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及各银行窗口不予受理。

宿迁市房地产业发展中心      

202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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